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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”二审维持原判。

母婴育儿 2024-05-17 浏览(446) 评论(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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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5月17日上午,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张某某、王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、辱骂被监护人二审一案。

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2021年11月9日16时许,九江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坠楼身亡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,发现张某留有遗书,称其死亡与班主任、语文老师邹某有关。事发前,张某曾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和质量完成作业。教室监控视频显示,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“欠债王”“食言”等词汇,并实施了换座位、用小册子拍打其头部和颈部、站在课堂上接受处罚等行为。当邹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学生时,他使用了与张相同的词语。

九江中院认为,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并未实质性背离教育目的。他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,语气也很严厉,张某的同学也没有刻意针对张某,张某能正确理解和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。张的死亡与邹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、虐待被监护人罪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故驳回上诉,维持邹某无罪的一审判决。

邹在批评教育时,没有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的心理和情感变化。事后,他未能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。邹的某些言论不符合人民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。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,对其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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